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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6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9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已经2017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6日



 

宿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切实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重点鼓励先进装备、生物化工、食品医药、新能源制造、新材料、云计算、人工智能、纺织鞋服、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与设计、健康养老、现代物流、旅游、金融、“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现代农业等国家鼓励类产业。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可以对产业范围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应程序作出后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新投资的相关企业。第二章至第五章均指工业投资项目享受的政策。

 

第二章  用地(用房)扶持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落户到市管园区的,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对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其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落户各省级开发区以外的工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第五条  凡租赁各县区、市管园区依照产业规划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或原有企业闲置用房设立的生产型企业,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制定厂房租赁补贴政策。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第六条  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力度,鼓励项目集约用地,提高投资强度。

1.对生产型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符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4〕102号)要求的,可按文件设定标准补助。各县区、园区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多层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

2.当年新投资,且属于县区(市管园区)首位产业、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标准的新建项目、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等,对于购置关键设备、研发生产设备的,在享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省补助资金30%的比例配套支持。

3.投资项目完成合同约定投资后,再次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视为招商引资新增项目,符合厂房和设备补助要求的,给予上述标准补助。

第七条  为吸引重大投资项目入驻,对科技含量高、贡献率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代建厂房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在签约后3-5年内分期回购。享受本条政策的,不享受第六条厂房和设备补贴。企业按期全部回购后,再次追加投资的,符合厂房和设备补助要求的,给予同样标准补助。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金融扶持

 

第八条  鼓励各县区、市管园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可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平台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资金自主设立,也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基金公司等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培育企业上市,扶持基金可按约定回报适时退出。可以“一事一议”方式,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设立专门基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重点倾斜。

第九条  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设工业项目,优先推荐新型政银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的贴息,补贴期限和数额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


第五章  生产经营扶持

 

第十条  新引进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可给予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一定年限、数额的综合贡献奖励,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高管人员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具体数额比例、高管人员认定和名额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一般性项目对企业和高管人员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重特大项目对企业和高管人员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落户的工业项目,可根据企业在社保、物流、用工、接用电、整体搬迁等方面产生费用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和额度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个人来宿创新创业和就业,扶持政策参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其他关于降低、减轻实体经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扶持,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6〕19号)执行。

 

第六章  外商投资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在宿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样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章  其他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扶持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项目扶持。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宿州市域内注册登记,总部或分支机构设在宿州的企业;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信息中心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的企业。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可给予企业初设奖励、自建或租用办公场地补助,同时依据企业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和高管人员一定年限和数额的奖励。具体数额比例、高管人员认定和名额由各县区、市管园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特色农业。

1.商业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商品房配套项目)、文化创意与设计,健康养老、现代物流、旅游、“互联网+”等现代服务业,可按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本条所指扶持,可在项目按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其他扶持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现代农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各项优惠及扶持原则上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奖励及补贴。

项目承接地政府对于申请奖补的项目应加强审计和评估,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及项目要及时兑现政策。除一次性奖补外,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次奖补的,应加强对项目奖补当期进度现场审核和评估,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建设内容的,不拨付当期及剩余奖补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政策所列出的各项扶持仅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政策扶持的类别,各县区、市管园区可根据本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大投资项目、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企业贡献等综合因素,结合投资方相关要求,在项目洽谈形成一致意见后,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相关优惠条款。

本政策未列出的企业技改、企业上市、电子商务、招才引智、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按市政府已出台的现行政策执行。同一类型扶持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九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  对投资项目全程帮办服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对来宿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和全程代办制度,所有审核、审批和协调服务事项,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园区确定专人进行跟踪服务。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开放意识,营造亲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持续改善政务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政府清单制度,完善项目审批办理的快速通道,严格兑现有关审批收费减免政策,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务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控制和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维护企业生产经营良好秩序。完善投资企业举报、投诉受理、督办、处理、反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优化社会服务。保障来宿投资、创业、就业人员购房、医疗、社保等。外来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的子女需入学就托的,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到较为优质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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